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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云南省畜牧业协会 — — 协会章程
作者:master来源:云南畜牧业协会时间:2017-12-20

云南省畜牧业协会第三届章程

2017年1月1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畜牧业协会,是由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科研、教育、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YNA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着“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把畜牧业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科研、教育、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云南畜牧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云南省境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56号,齐宝酒店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政策调研,深入研究国内外、省内行业政策,引导行业协会会员把握方向和规范经营。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为规范,建立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良好环境,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六)开展畜牧业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培训、研讨会,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畜牧业生产水平,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养畜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七)开展同国内外畜牧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以及畜牧业各企业、专业间的合作,加强横向联系。

   (八)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及有益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完成行业统计、调查、论证、评定、推荐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

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协助有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代表行业或企业参与对损害行业或企业正当权益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协会的经济组织,必须是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五)本协会可聘请关心本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省

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本会2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盖有公章的单位证明,本人的简历等;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进行登记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或入会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九)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会相关活动时,应以请假方式报告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办事机构。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散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连续2年(最多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充本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散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50个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得低于50个,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审议本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不得多于2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150个(不得低于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应当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连续3次(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低于的,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连续4次(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最多为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六)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不得低于10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根据本会工作实际和业务范围,协会内设猪业分会、草业分会、畜产品加工分会、动物保健分会、兔业分会等五个分会和一个经济技术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程,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总会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0元;

(二)总会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元;

(三)分会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为企业服务开展活动的业务费支出;

(二)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支出(房租费、宽带费、电话费、必要的设备维修费等);

(三)秘书处社会招工人员工资及办事人员劳务费支出;

(四)其他费用支出。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人事部门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3 日第三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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