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2)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
(3)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上述场之外的种畜禽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二)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农业厅。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换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场,应当达到《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群体规模;
2.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我省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检疫证明;经省级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只需提供《优良种畜登记证》;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 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等繁育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场区布局合理;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6. 种畜禽场应当有完善的育种或者繁殖质量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种畜禽引进销售、种畜系谱、育种或繁殖、投入品使用、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及时整理归类,建档立案;
7. 种畜禽场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有效期结束、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 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持证者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场所迁址的
(2)增加新的畜禽品种的
(3)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登报作废后补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2)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
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05路,234路等公交车到张官营站下车向北20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换证 | 依申请变更(场址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2 | 关于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3 | 本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4 | 本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5 | 本场平面图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6 | 生产设施设备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7 | 本场技术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职称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8 | 引种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9 | 种畜系谱表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0 | 种畜选育方案或保种方案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1 | 饲养管理规程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2 |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3 | 疾病预防免疫程序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4 | 各种岗位责任制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5 | 消毒制度 | 原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6 | 生产相关原始记录表格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7 | 土地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18 | 环评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5 | √ | √ | √ | √ | |||||
变更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 | √ | √ | √ | ||||||||
登报作废 | 复印件 | 1 | √ | ||||||||||
注销申请 | 原件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换证、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组织: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2.考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审核:省农业厅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发证:省农业厅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实施机关依法不收取费用。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2)网络提交。网址:www.ynagri.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省农业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省农业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5749510
3.网络咨询。云南省农业厅网站(www.ynagri.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1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5749510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省农业厅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一楼。
电话投诉:0871-65737550
网上投诉:www.ynagri.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监察厅驻省农业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农业信息网站下载(www.ynagri.gov.cn)或在受理窗口(或云南省农业厅畜牧处)直接领取。
附 件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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