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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2015年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作者:master来源:时间:2017-11-06

一、整治目标

针对当前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全面落实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畜禽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私屠滥宰畜禽特别是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执法。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地域,增加执法频次,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防病害肉、“注水肉”等流入市场。

(二)严厉打击畜禽屠宰企业宰杀注水畜禽、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行为。严肃查处冒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

(三)严格检疫检验,确保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按照各项检疫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宰前、宰后检疫,并做好检疫工作记录,严禁检疫不合格畜禽进场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切实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实行“两证两章”出厂制度。对检疫不合格畜禽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场)。

(四)强化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落实畜禽屠宰企业作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投入品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大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要加大“瘦肉精”抽检数量和频次,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1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11月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自查工作,落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台账记录,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和检验,确保出厂肉品质量。集中开展大规模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维护屠宰行业正常生产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对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执法效能。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加大对畜禽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农业(畜牧兽医)、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协作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并对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违法案件督办、查办机制。

(四)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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